文号:海口地税发[2009]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9
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房地产过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过户统一由建安分局三所受理,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时,必须根据纳税人房地产转让的类型认真对照《各类型房地产过户应提供的资料》(见附件)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受理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按纳税人税收管辖归属转相关分局办理。
一、征税过户
(一)办理涉税事项
1、转让方为个人、外地单位、本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单位),办理房地产过户直接由建安分局三所在14个工作日内核定、征收税款,出具完税证明、代开发票。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由建安分局在14个工作日内核定、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
2、转让方为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非正常户),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由主管分局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企业或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
各承办分局在计算、核定、征收转让方税款的同时,应同时计算、核定、征收受让方应缴纳的工商税款。如受让方为非本分局的正常管辖业户的,应书面函告其主管分局后办理过户涉税事项。
3、房地产经多环节转让的,由最后一道转让环节转让方主管分局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最后一道转让环节转让方为个人、外地单位、本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单位)由建安分局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各承办分局在计算、核定、征收最后一道转让环节应纳税款的同时,应计算、核定以前各转让环节的应纳税款,并按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归属,将相关资料转交主管分局按规定追缴税款;没有主管分局的,转项目座落地主管分局按规定追缴。各转让环节税款的追缴,不影响最后一道转让环节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4、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核定与征收由建安三所负责。需要农税局计算、核定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随资料一并移交农税局计算、核定。
(二)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分局办结涉税事项次日,将资料转建安分局三所,建安分局三所在3个工作日内代开发票(未安装闭环开票系统)、开具完税证明。
二、减免税过户
房地产过户涉及税收减免的,其减免税申请随房地产过户申请统一由建安分局三所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按税种管辖归属转相关分局承办。
(一)按减免税类别确认承办分局
1、资产管理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将承接、收购不良资产(房地产)产权过户至其名下或将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应根据转让方身份、税务登记或转让环节等情况,按以下方法确认工商税收减免承办分局。
①转让方为个人、外地单位、本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由项目座落地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②转让方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包括非正常户、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单位),由转让方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③涉及多环节转让的,由最后一道转让环节转让方主管分局负责办理。最后一道转让环节转让方为个人、外地单位、本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由项目座落地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各承办分局应计算、核定以前各转让环节的应纳税款,并按纳税人税收管辖归属,将相关资料转主管分局按规定追缴税款。
④已过户到资产管理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名下的房地产申请处置的,由资产管理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主管分局负责办理,没有主管分局的,由项目座落地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以上四种情形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由农税局负责办理。
2、个人买卖普通住宅或销售自建房产的,营业税减免由建安分局负责办理审批,减免税通知书由建安分局填制;契税减免由农税局负责办理审批,减免税通知书由农税局负责办理审批。
3、房改房、集资房销售有关税收减免: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税由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税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分局负责办理;
③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农税局办理。
(二)各承办分局在17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并根据税种管辖归属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
1、工商各税减免由承办分局办理后转海口局法规税政科(个人买卖普通住宅或销售自建房产除外)复审,报海口局领导审批。
2、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由农税局办理后,报海口局领导审批。
3、经海口局领导审批,工商各税由法规科填制减免税通知书,并随审批资料退回承办分局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后转建安分局三所,由建安三所出具相关税务文书;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农税局填制减免税通知书,并随审批资料转建安分局三所,由建安分局三所出具相关税务文书。
审批工作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交易双方按预测面积收取、支付款项申报减免税,却按实测面积申办房产过户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征税过户的参照此条执行):
1、预测面积大于实测面积(以测绘报告为主)的,按实测面积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
2、预测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若销售总金额不变,按实测面积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若销售总金额增加,应补征税款后按实测面积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
3、已按预测面积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但纳税人申请按实测面积办理过户的,应按实测面积重新制作《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或者由承办分局在纳税人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粘贴在《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上,同时加盖齐缝章。
(四)开具完税证明和代开发票
建安分局三所在接到承办分局办理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代开发票(未安装闭环开票系统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三、其他规定
(一)各承办分局必须根据工作实际,将规定的承办期限分解到各个环节,同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事项又无正当理由的,追究该环节工作人员责任,责任不明确的追究分管副局长以至分局局长责任。
(二)承办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结涉税事项的,应于期满次日书面说明原因,随受理资料退回建安分局三所,由建安分局三所通知纳税人,退回受理资料并做受理撤销处理。
(三)承办分局、建安分局三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传递工作。建安分局受理的资料,由建安分局负责传递;承办分局办结或退回的资料由承办分局负责传递。
(四)各承办分局在办理房地产过户过程中发现《各类型房地产过户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所界定的应提交资料未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征管科,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类型房地产过户应提交的资料》。
附件:
办理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应提交的资料
本文将房地产过户涉税业务须提交资料归纳为六个模块。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税务手续及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可对照前面五个模块,即过户身份确认资料、过户种类确认资料、差额计税认定资料、税种减免身份认定资料、税种减免种类认定资料,提供相应的资料,不足部分,可以在第六个模块??补充说明模块中查找。本文所述须提交资料指的是原件及复印件。
模块一、过户身份确认资料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税务手续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由转受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当事人身份确认资料:
1.转受让方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胞证。
2.转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其他单位的,提供其单位身份证照或成立文件;上述单位还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
4.法定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交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胞证。
5.有权机关指定人员办理时,须提交委托机关指定文件或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
6.转受让方为本地非正常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盖章的机读查询档案;为外地企业无法提供证照或成立文件的,须提交工商部门盖章的机读查询档案或证明;企业清算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决定文件;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提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因土地出让、变性、改变用途、延长使用年限或超容积率申请过户的,由受让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申请办理,并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照或文件。
(三)经司法判决、裁定或行政仲裁过户的,可由受让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申请办理过户,并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照或文件。
(四)同时办理多道环节或行政确权过户的,由最后一道环节转受让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申请办理过户,所有环节均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照或文件。
(五)办理房地产过户税务手续时,房地产权属未发生转移的,由过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到场申请办理,并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照或文件。
(六)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税务手续时,必须提交申请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模块二、过户种类确认资料由于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种类繁多,以下概括出多个典型种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税务手续时,若一项业务符合一个或多个过户种类的,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须满足该项业务所对应的所有过户种类。
(一)土地出让或补缴出让金
1.土地出让合同;
2.土地出让批准文件;
3.招拍挂的,须提供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
4.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
5.用地批准文件及地貌图。
(二)划拨地或转让地变性、变更土地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超容积率
1.土地出让合同;
2.划拨地或转让地变性、变更土地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超容积率等批准文件;
3.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
4.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转让、置换(房地产)、抵债、赠与、与物资、质权、股权、金融衍生品、商誉、著作权、专利、特许权等其他资产交换等协议交易
1.土地交易合同(协议);
2.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过户批准文件;
4.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及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
5.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
6.进(转)账单、支票、现金存款单等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
(四)房产协议交易??包括房产销售、置换(房地产)、抵债、赠与、与物资、质权、股权、金融衍生品、商誉、著作权、专利、特许权等其他资产交换等协议交易
1.房产交易合同(协议);
2.房产证;
3.旧房过户的,须提交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表或评估报告;
4.国有资产过户的,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的国有资产,须提交产权交易市场成交确认书;
6.新建商品房过户的,须提交开发商开具的房地产税控专用发票;
7.进(转)账单、支票、现金存款单等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
(五)分配或奖励土地??包括土地分配给股东、职工、或奖励土地给职工、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1.分配土地的,须提供股东大会决议,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单位分配决定文件;
2.奖励土地给职工、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单位奖励决定文件、奖励公告、证明;
3.土地分配给股东的,须提交股东证明;
4.土地分配给职工的,须提交职工证明及劳动合同、工资证明;
5.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六)分配或奖励房产??包括房产分配给股东、职工、或奖励房产给职工、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1.分配房产的,须提供股东大会决议,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单位分配决定文件;
2.奖励房产给职工、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单位奖励决定文件、奖励公告、证明;
3.分配房产给股东的,须提交股东证明;
4.分配房产给职工的,须提交职工证明及劳动合同、工资证明;
5.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七)拍卖、变卖土地
1.土地拍卖的,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竞买协议、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经法院委托拍卖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未经法院而委托拍卖的,须提交交易合同(协议);
4.土地变卖的,提交有权机关或行政机关有关变卖的批准文件、决定、仲裁文件,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八)拍卖、变卖房产
1.拍卖房产的,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竞买协议、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经法院委托拍卖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 未经法院而委托拍卖的,须提交交易合同(协议);
4. 变卖房产的,有权机关或行政机关有关变卖的批准文件、决定、仲裁文件,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7目录规定的资料。
(九)土地投资入股
1.股东决议及章程(包含接受土地入股内容的相关条款);
2.与土地入股内容相关联的工商设立、变更登记表;
3.与土地入股内容相关联的验资报告;
5.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房产投资入股
1.股东决议及章程(包含接受房产入股内容的相关条款);
2.与房产入股内容相关联的工商设立、变更登记表;
3.与房产入股内容相关联的验资报告;
5.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一)因单位注销、破产等清算处置土地
1.股东大会关于清算的决议或有权机关关于破产清算的批准文件、裁定书、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行政部门关于撤销、注销的决定、命令;
2.清算分配方案;
3.当年度财务报表;
4.清算组成立的批准文件、决议或判决书、裁定书、批准破产清算通知(成立破产清算组批文);
5.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二)因单位注销、破产等清算处置房产
1.股东大会关于清算的决议或有权机关关于破产清算的批准文件、裁定书、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行政部门关于撤销、注销的决定、命令;
2.清算分配方案;
3.当年度财务报表;
4.清算组成立的批准文件、决议或判决书、裁定书、批准破产清算通知(成立破产清算组批文);
5.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7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三)继承土地
1.经公证的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2.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四)继承房产
1.经公证的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
2.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五)土地行政确权
1.确权公告、确权通知书;
2.涉及多环节的,提交最后一道交易环节资料;
3.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六)房产行政确权
1.确权公告、确权通知书;
2.涉及多环节的,提交最后一道交易环节资料;
3.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七)离婚财产分割(土地)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八)离婚财产分割(房产)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十九)司法判决、调解或裁定土地过户
1.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因土地交易纠纷讼争的,须提交原土地交易合同(协议);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司法判决、调解或裁定房产过户
1.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因房产交易纠纷讼争的,须提交原房产交易合同(协议);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一)行政仲裁土地过户
1.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行政仲裁决定文件;
2.土地交易纠纷的,须提交原土地交易合同(协议);
3.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二)行政仲裁房产过户
1.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行政仲裁决定文件;
2.房产交易纠纷的,须提交原房产交易合同(协议);
3.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三)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
1.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借据;
2.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或资产移交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法人身份证;
4.承接该房产的以物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定书;
5.受托人身份证、法人代表受权委托书;
6.经多道环节转让的须提供各道环节的交易合同、抵债协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7.土地交易的,须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房产交易的,须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1.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或资产移交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承接该房地产的以物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定书;
3.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合同);
4.银行进帐单或转帐单;
5.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时,取得的批准减免契税通知书、契税完税证、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发票;
6.法人身份证;
7.土地交易的,须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纳税通知书及批准文件;
8.房地产处置前闲置证明或不出租证明(物业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出具证明)以及闲置房地产的照片;
9.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10.承接资产时的评估报告或评估审批表(未经评估的可不提供);
11.积压房地产确权通知书(未经确权的可不提供);
12.受托人身份证、法人代表受权委托书;
13.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借据;
14.处置前对不良资产进行的评估报告(未经评估的可不提供);
15.经拍卖的须提供拍卖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拍卖公告、竞买协议、委托拍卖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承接房地产
1.被撤销成立清算组(或清算机构)的文件;
2.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借据;
3.承接该房产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清算组税务登记证(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可不提供);
5.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原产权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7.经多道环节转让的须提供各道环节的交易合同、抵债协议、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二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处置房地产
1.被撤销成立清算组(或清算机构)的文件;
2.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借据(处置银行自有的房地产可不提供);
3.承接房地产的交易合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清算组税务登记证(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可不提供);
5.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原产权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7.承接该房产的发票;
8.银行进帐单、转账单或收据;
9.承接时取得的批准减免契税通知书、契税完税证、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
10.土地交易的,须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纳税通知书及批准文件;
11.房地产处置前闲置证明或不出租证明(物业管理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双方出具证明)以及闲置房地产的照片;
12.处置前对处置房地产进行的评估报告(未经评估的可不提供);
13.经拍卖的须提供拍卖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拍卖公告、竞买协议、委托拍卖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十七)土地随房产过户
1.房产证、房产过户税收证明书;
2.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八)自建自用房产过户
1.自建房产报建资料(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2.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3.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二十九)涉及资产整体置换的土地过户
1.资产整体置换合同(协议);
2.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
3.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涉及资产整体置换的房产过户
1.资产整体置换合同(协议);
2.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
3.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一)合作建房
1.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2.规划批准文件及土地分割批准文件;
3.报建及施工结算资料;
4.经分割的土地使用证;
5.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二)多环节交易土地
1.提供最后一道转让环节的交易合同(协议)及资料(其他转让环节如能提供的须提供);
2.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三)多环节交易房产
1.提供最后一道转让环节的交易合同(协议)及资料(其他转让环节如能提供的须提供);
2.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四)企业改制重组土地过户??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分立、合并、企业出售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的所有改制批文;
3.企业改制方案;
4.资产评估书;
5.资产移交清单;
6.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7.企业股权重组的,如组建新公司须提供新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及说明股份比例的相关资料;
8.企业合并、分立的,须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合同及双方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9.企业出售的,须提交出售合同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0.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五)企业改制重组房产过户??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分立、合并、企业出售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的所有改制批文;
3.企业改制方案;
4.资产评估书;
5.资产移交清单;
6.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7.企业股权重组的,如组建新公司须提供新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及说明股份比例的相关资料;
8.企业合并、分立的,须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合同及双方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9.企业出售的,须提交出售合同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0.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7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六)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企业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无偿划转等申请办理土地过户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政府、国资委批准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3.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4.提交本条第(三)项第2至第5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七)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企业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产无偿划转等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政府、国资委批准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3.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4.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7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八)销售房改房或集资房
1.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房改或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
2.房改办核发的《职工购买住房计算表》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比例审核表》;
3.房改或集资建房销售指定银行存款凭证;
4.提交本条第(四)项第2至第6目录规定的资料。
(三十九)非权属转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名称变更
1.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房产证;
2.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户口本或公安机关证明;
3.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企业的,须提交变更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变更前其单位身份证照或成立文件;
4.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企业的,须提交工商登记变更审批表及股东决议;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5.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
模块三、营业额或所得额实行差额计税认定资料纳税人申请营业额或所得额实行差额计税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购入发票、交易合同(协议)及付款收据、银行转(进)账单等支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或缴款书、或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完税证明。
(二)购入后装修或开发、征地补偿的,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征地补偿协议及银行付款凭证或收据。
模块四、税种减免身份认定资料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税种减免、不予征税审批手续时,由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到场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身份确认资料:
1.纳税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胞证。
2.纳税人为企业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其他单位的,提供其单位身份证照或成立文件;上述单位还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
4.纳税人的法定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交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护照、港澳身份证、台胞证。
5.有权机关指定人员办理时,须提交委托机关指定文件或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
(二)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减免税、不予征税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交申请人及纳税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模块五、税种减免种类认定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除了根据上述各模块规定提供过户身份确认资料、过户种类确认资料、差额计税认定资料、税种减免身份认定资料外,还应对照以下各种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普通住宅二手交易):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交易合同(及收据、进账单等有效支付凭证)、原赠与协议、原继承协议(经公证的遗嘱、财产继承公证书)(注:只取一项)。
(二)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自建自用住房):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
3、规划报建资料。
(三)单位申请免征营业税(销售房改房或集资房)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减免税申请明细表(列明房号、买主名称、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减免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金额)。
(四)个人申请减半征收契税(受让普通住宅)
1.契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规划局出具的容积率证明。
(五)个人申请免征契税(购入房改房或集资房)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个人申请免征契税(拆迁户置入房产)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政府部门出具的拆迁确认表;
4.签订拆迁协议人以他人姓名(指夫、妻、亲属)购买住房的,需提供海口市拆迁办开具的亲属表、户口本、结婚证(夫、妻);
5.拆迁协议书。
(七)免税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申请免征契税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财政部门拨款凭据(军事单位以外)或编制委员会颁布的设立批准文件;
4.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准购置房地产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购置房地产用途的证明原件。
(八)申请不予征收契税
1.不予征收契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九)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件;
4.建设项目性质、用途说明书及计委批准立项文件;
5.“三资”企业项目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6.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十)申请资产管理公司、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工商税与契税分开申请)。
(十一)企业因改制重组、注销、破产及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或企业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地产无偿划转等其他情形房地产过户申请减免契税
(1)申请减免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二)企业因注销、破产等清算处置房地产申请减免契税
(1)申请减免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模块六、补充说明
(一)税务机关受理过户、减免税资料时,必须提供原、复印件;除申请审批表不退回申请人以外,其他原件未经特别说明,均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二)复印件上须签“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个人时加盖指模)。
(三)交易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必须提供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照。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的监督下完成的。
(四)提供资料使用个人曾用名的,必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证明。
(五)因项目登记地址变更,致使相关资料地址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地名委员会证明。
(六)因项目产权人或使用人名称变更,致使相关资料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管理机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审批表。
(七)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并申请按优惠税率计征契税的,必须提供房管部门的证明。
(八)房改房或集资房须提供房改办《职工购买住房计算表》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比例审核表》、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销售合同、银行进帐单、买主身份证、收款收据。
(九)申请过户、减免税时,须提供过户材料一套给建安三所归档;由各主管分局核定、审批的,须增加一套过户材料给主管分局归档;由农税局核定、审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须增加一套过户材料给农税局归档;所提供的过户、减免税材料不得超过三套。
(十)过户或申请减免税涉及多宗土地、多套房屋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统计清单。
(十一)申请异地征企业所得税的,须提供外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原件。
(十二)办完过户或减免税手续,经办人凭受理通知单领取税收证明书三份、房地产专用发票二份、经核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一份、相关的减免税或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一份,并退还受理通知单。
(十三)因特殊原因导致发票、税收证明、缴款书、免税证明、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受理单丢失,符合条件申请补救的,按相关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十四)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1、工商税退税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单位取消交易
①双方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退税人退税申请书;
③退税申请表;
④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⑤需退税的税收缴款书及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⑥双方解除交易协议;
⑦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⑧税务核定书(由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
(2)单位因税务机关计算错误多缴税款
①退税人退税申请书;
②退税申请表;
③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④申请人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税收缴款书(计算错误已入库及重新按正确计算缴纳入库)原件、复印件;
⑥税务核定书(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交易协议等)。
(3)个人取消交易
①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③海口本地结算银行存折(卡折合一)原件、复印件;
④双方解除交易协议;
⑤退税人申请退税申请书;
⑥需退税的税收缴款书及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⑦退税申请表;
⑧税务核定书(由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
(4)个人因税务机关计算错误多缴税款
①退税人退税申请书;
②退税申请表;
③海口本地结算银行存折(卡折合一)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税收缴款书(计算错误已入库及重新按正确计算缴纳入库)原件、复印件;
⑥税务核定书(由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交易协议等)。
2、契税、耕地占用税退税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⑴退税申请书;
⑵解除交易协议书(纳税人双方签名加盖指模);
⑶退税申请表;
⑷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⑸契税完税证或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⑹农业税收缴款书;
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⑻单位结算帐户或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合一);
⑼如纳税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还须提供:二位纳税人或二位以上纳税人协商签名并加盖指模的证明,证明指定纳税人退税帐户;
⑽委托代办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⑾减免税的,须提供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通知书;
⑿司法裁定的交易不成立的,须提供司法裁定书或判决书;
⒀向开发商购买房产的,须提供合同、公司退款银行凭证;
(十五)内部资料移交出现争议的,由征管科指定办理;对政策法规理解、计算有争议的,由法规税政科解释。
(十六)土地权益证过户的,须提交土地权益证(而非土地使用权证),其余资料均与土地过户的规定一致。
(十七)房地产过户税收证明书的样式如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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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发[2009]73号.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