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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文号:琼地税发[2001]3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0/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
文号:琼地税发[2001]3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0/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要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税收征管,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执行《税收征管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示和汇报。
 
  请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结合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精神和省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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