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农村手扶拖拉机暂停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文号:琼财税[1993]地字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3/2/10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我省市场经
文号:琼财税[1993]地字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3/2/10
 
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根据今年一月份召开的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近期海南财税改革的十二项具体措施并考虑到各市、县对农村手扶拖拉机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额少、征管费用多、征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暂停征收农村手扶拖拉机的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