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文号:琼地税函[2009]2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6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文号:琼地税函[2009]2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6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研究,现将免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