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财税政字[1998]12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8/3/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4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你们依照执行。
对上述企业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