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10]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5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