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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5]1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3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
文号:桂地税发[2005]1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1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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