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崇地税发[2010]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4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要求明确崇左市自来水厂是否属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收悉。现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国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取消了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也分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中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作了废止。因此,银行不再对委托贷款利息的营业税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国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对你分局请示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明确以受让方崇左市自来水厂为该项贷款业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