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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崇左市自来水厂是否属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文号:崇地税发[2010]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4崇左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要求明确崇左市
文号:崇地税发[2010]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4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要求明确崇左市自来水厂是否属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收悉。现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国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取消了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也分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中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作了废止。因此,银行不再对委托贷款利息的营业税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国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对你分局请示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明确以受让方崇左市自来水厂为该项贷款业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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