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10]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4/6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本文自2011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台球、保龄球项目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其余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