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梧地税发[201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第二点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市)的,计税毛利率1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5%。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