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公告[2010]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
文号:桂地税公告[2010]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取得完税凭证
 
    (一)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等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对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及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纳税按月自行合并申报等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三、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方式
 
    (一)开具完税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1.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等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向申报缴税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应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或《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2.对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及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纳税按月自行合并申报等纳税人,纳税人须向申报缴税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3.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证明,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代理人须携带有纳税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纳税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已扣(缴)税款证明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
 
    1.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开具完税凭证。
 
    2.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地税机关将在年度终了后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申请,统一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纳税人因需要而申请开具的,地税机关在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具。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完税凭证的开具地点
 
    1.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义务人负责开具。
 
    2.其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纳税人申报缴税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开具。
 
    (四)完税凭证的遗失处理
 
    纳税人丢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后需要补开的,应在纳税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再凭遗失声明、个人身份证,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网址:www.gxds.gov.cn。
 
    附件:1.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doc
 
          2.日常为纳税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doc
 
  [下载附件]   桂地税公告[2010]13号.zip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