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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承、受赠房屋后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文号:北地税函[200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  征收还是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还是
文号:北地税函[200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
 
 
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
 
  征收还是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还是按税法规定据实 你局报来的《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承、受赠后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界定的请示》(海地税发〔2009〕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个人继承房屋后再转让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是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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