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北地税发 [2009]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0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文件的精神,扶持弱势群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月核定营业额在5500元以下(含5500元)的商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月核定营业额的0.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月核定营业额在5500元以上(不含5500元)的商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月核定营业额的1.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个体工商业双定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