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437
核心提示: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4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