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4]2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3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