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梧地税发[2010]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收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