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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县级市适用税率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文号:税二简[8]字[1985]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5/11/25合山市税务局:  你局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关于县
文号:税二简[8]字[1985]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5/11/25
 
 
合山市税务局:
 
  你局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关于县级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已经明确,县级市是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城市,市区应适用7%的税率。你市属国务院批准的建制市,应按7%税率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区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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