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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30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
文号:桂地税发[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3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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