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5]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1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