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崇地税发[2010]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崇左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崇左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有利于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堵塞地方税收漏洞。
第三条 崇左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辅导、解释、咨询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制度;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和授权范围内有关税款的减、免、缓审(报)批;负责与有关部门就耕地占用税进行政务协作和工作协调;指导下属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负责耕地占用税的户籍管理、税源管理、日常管理,进行催收催报,清理漏征漏管户;负责税法宣传、申报纳税辅导及相关的纳税服务;负责权限范围内纳税人延期申报、缓交税款、减免退税等税务事项的审核;对违反税收管理的纳税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收集、整理、规范税收征管资料和报送各种报表及涉税资料。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能。
第七条 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并征收税款,负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按规定收集、保管纳税申报资料;负责发票、税票填开和税款统计结报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方式及制度
第一节 税款征收
第八条 纳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土地转让合同(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申报受理。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岗应当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事项及时受理并登录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备查,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写受理申报时间及人员信息,告知办理要求,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 申报审核。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审核岗应当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的证件资料、事项内容、时限要求进行合法性、时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处签订审核意见及审核时间和人员。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送税款征收环节办理,对报送资料缺漏或填写项目错误的及时告知进行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税款征收。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岗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应当如实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第十二条 税款减免。纳税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税收管理员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在对申请资料初审后由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负责人审核送县级局税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局减免税领导小组按规定权限审(报)批。
第二节 税收管理
第十三条 户籍管理。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负责辖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建立耕地占用税征用、占用台帐,如实记录纳税户基本情况、征占地位置、面积等基本资料。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按照建立的耕地占用税纳税户台帐或清册进行税源管理。对于耕地占用税纳税户临时纳税户需要进行税源测算,调查了解纳税户权属转移的真实状况,测算应税规模,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应当及时掌握纳税户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情况,根据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处罚。负责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催收;负责辖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零散税收、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和税款催缴;负责审核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款的减税、免税、退税等申请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报审;负责辖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负责执行税收管理职能,对一般性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票证管理。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基层税务分局(含直接负责税收管理的股、所)做好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政策文件、各种台帐或清册、涉税事项资料的分类归集整理、入卷归档工作。
第三节 税务稽查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稽查职能,根据上级地税机关的检查要求安排布置耕地占用税的稽查工作,按照稽查工作规程从税源情况、税务检查、税案审理、税务执行四个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检查)职能,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稽查(检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排除一切干扰,清缴耕地占用税欠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处罚,将稽查(检查)处理和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