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8]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请各市积极与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原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情况,摸清欠税数额。对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征收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完税凭证,入库预算级次为县级金库。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