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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文号:北地税发[20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0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从
文号:北地税发[20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0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现将我局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耕地占用税新的适用税额前,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局暂按以下税额标准预征税款:旱地12元/平方米,水田20元/平方米。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耕地占用税新的适用税额后按新的标准计算,多退少补。
 
    (二)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如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的完税凭证,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补征耕地占用税。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耕地,按原来的税额标准征收税款:旱地3元/平方米,水田5元/平方米。
 
    二、耕地占用税的受理、审核与征收
 
    (一)耕地占用税由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要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二)纳税人在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缴纳税款后,由该窗口统一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完税凭证。
 
    (三)对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要填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报批。
 
    (四)纳税人占用耕地后,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可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开具《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三、向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办结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后,由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出具《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加盖北海市地方税务局22号征收专用章(圆形)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专用章(长方形)两个章。纳税人凭《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或权属登记手续。
 
    四、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处理
 
    (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在受理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涉税事项时,要求纳税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接收人员签名。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审核纳税人是否已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补税后或如已属于完全完税的,由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受理征收窗口出具《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加盖北海市地方税务局22号征收专用章(圆形)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专用章(长方形)两个章。纳税人凭《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或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审核
 
    (一)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耕地,要严格把关,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一定要补征。
 
    (二)严格核实旱地和水田的应税面积,对没有办法核实的,应上报市局,由市局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进行确认。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
 
    2.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样式)
 
    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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