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2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2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