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3]1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3/1/29
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2002]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