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7]1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5/24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了解,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只在南宁市设立机构,并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区内其他市、县尚未设立固定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