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11]24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