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08]1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