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珠地税发[2010]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1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