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发[2010]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