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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文号:粤地税函[2010]5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
文号:粤地税函[2010]5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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