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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文号:穗地税函[201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6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文号:穗地税函[201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6
 
 
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3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精神,市局决定扩大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在《管理办法》已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税目的基础上,将核定征收范围扩大到以下税目:“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非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经调查测算,上述税目对应的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与合同金额基本相符,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可视为合同金额,因此核定率确定为100%。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税目对应的经营收入+核定税目对应的支出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
 
  三、经营(或销售)收入的划分
 
  纳税人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经营(或销售)收入和支出应在财务核算上清楚划分,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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