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8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我市辖区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管职能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由市财政局划转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征管职能划转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期限
(一)契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之前,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契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40日内,到上述地点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申报受理地点
(一)一级交易市场(一手商品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范围内(火炬开发区除外)房产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为"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火炬开发区范围内房产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二)二级交易市场(二手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范围内房产的,应到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其他镇区房产的,应到房产所在地镇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范围内(火炬开发区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火炬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四)耕地占用税:全市(火炬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统一在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火炬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在开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可采用现金缴纳、POS机划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需由纳税人自行将现金税款缴入税款专户。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每笔缴入税款专户的金额必须和《缴款通知书》所核实的纳税金额合计数(逾期缴纳的还应包括滞纳金,下同)一致。税款达账当日,纳税人应凭银行转账凭证和对应的《缴款通知书》到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开具完税凭证。
(二)退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向本公告第二点明确的纳税申报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三)减免税申请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统一由城区地税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受理。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