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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文号:肇地税函[2010]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29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文号:肇地税函[2010]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29
 
 
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由2010年起,我市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以及11月1日至30日。纳税人选择分两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款为全年应纳税款的一半;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
 
    市局《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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