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肇地税函[2010]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29
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由2010年起,我市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以及11月1日至30日。纳税人选择分两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款为全年应纳税款的一半;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
市局《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