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文号:东地税发[2006]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6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
文号:东地税发[2006]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6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6]68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