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06]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