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地税发[2007]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2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如在征管实践中遇到相关的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