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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预收款结转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函[2008]1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0省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
文号:湘地税函[2008]1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0
 
 
省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预收款结转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直发 [2008]15号)收悉,经省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如果合同约定的应税劳务尚未提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其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要求,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二、如果合同约定的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并且取得相应劳务收入或开具索取收入的发票,其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预收账款,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对已完工和基本完工的项目,企业已自行清理的按照清理的金额结转收入并依法纳税,未清理的税务机关应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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