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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窗口开票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文号:张地税函[201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以缴纳增值税为
文号:张地税函[201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窗口开票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地方各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04]47号)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且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不含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当日在窗口开具发票金额在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从事临时生产、经营且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2%附征。
 
    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并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增值税计税金额的1.5%附征。
 
    四、对被地方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认定为查账征收且能按时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及按政策规定不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外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临时性经营收入,需要在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设立的开票窗口开具临时经营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临时开票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报经区(县)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开具发票时只征收流转税及附加,不附征所得税。
 
    五、按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调减(免)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下发“窗口开票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试样见附件2),窗口开票的税务人员凭通知书确定的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征收。
 
    六、窗口电脑发票必须用电脑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手工填写将视同无效发票。
 
    七、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在纳税窗口开具发票,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主管业务局长签字认定后只征流转税,可不附征所得税。
 
    附件: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性收入申请窗口开票审批表
 
    2、窗口开票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通知书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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