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湘财税[2009]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8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减
文号:湘财税[2009]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8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减轻其负担,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本通知到达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