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长地税函[2010]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5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地税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二、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减免权限制定完善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减免税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
三、各区、县(市)局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局税政二处上报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县(市)级权限减免税汇总表,市局将定期对减免税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