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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73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7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
文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产税、资源税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房产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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