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长地税函[2007]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11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