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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文号:长地税发[2008]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
文号:长地税发[2008]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4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局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契机,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及预收帐款的性质,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相应预征率征收到位。经济适用房的确认,需房地产公司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局应按文件第四条明确的界定标准及审核部门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对经审核的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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