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发[20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8/1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以研究决定,由市地税系统委托市国税系统对各征收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征收的增值税款依7%、5%或1%的税率征收,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款依3%的征收率征收。
二、票证管理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分局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相互建立对口登记簿,严格领销制度。
三、税款入库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每月与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分局)结一次帐,缴销票证,解缴税款。
四、要求
(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局)联系,密切配合,迅速建立代征关系,签定代征协议,及进解决征管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代征工作与其他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抓好、抓落实。
(三)、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代征单位提取手续费。
(四)、代征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地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