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地税发[2007]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1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