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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发[2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11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地税稽查局
文号:湘地税发[2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1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二、为了便于统计,地税部门在产生税收会统报表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并统计在教育费附加收入内。
 
    三、代征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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