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3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