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随地税发[2010]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随州市地税局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随州市地税局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程序规范,动态监控”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含本数)。
第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要按征管流程纳入征管核心软件管理,对未纳入征管核心软件或虽纳入征管核心软件但未按税额核定程序进行动态管理的,一律视为漏征漏管户。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营业额或税额应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在实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其月营业额或税额,并对起征点进行确认,分户登记造册,经集体评议、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等相关程序后,确认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
第五条 对确认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的经营地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行业类别、月营业税、核定时限、税收管理员、主管地税机关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公布后,如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纳税人的异议进行说明或重新予以认定,并将认定过程和结果反馈给有异议的纳税人。
公示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收管理人员审核,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并在票面上加盖“未达到起征点”印章。
第七条 未达起征纳税人发票开据数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全额征税。
第八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营业额或税额,并纳入双定户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纳税人征管资料的管理。建立月营业额3000元至5000元分户登记台帐,台帐主要登记纳税人主要经营参数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的动态管理机制,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4次,主管税务机关重点抽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市局将把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税额核定程序、征管核心软件日常维护、发票管理、台帐管理及巡查抽查记录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