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随地税发[2010]1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随州市饮食住宿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随州市饮食住宿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随州市饮食住宿娱乐业税收管理,进一步理顺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随州市饮食住宿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饮食住宿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中的饮食业、旅店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等服务业务,娱乐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娱乐业。
第三条 凡在随州市境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 饮食住宿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实行行业集中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原则,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城区饮食住宿业、娱乐业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录入核心征管软件并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无建账能力的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分类建立台帐。
第八条 对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在征管软件中注明“未达起征点”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及时征税。
第九条 兼营不同税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依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未分别核算经营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进行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
第三章 税控机安装
第十一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办理CA认证,安装税控装置,签订TIPS协议,实行批量扣税(双定户)。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免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开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及时责令纳税人申报补税,未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定额征税,连续三个月开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及时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章 查账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一、能够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将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二、正确核算收入的;
三、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四、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酒水单、点菜单、农副产品结算单等各类原始凭据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五、据实申报并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可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终依法汇算清缴。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找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在经营中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或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比例测算的办法核定纳税人的经营额或税额,也可比照同规模、同地段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营业额核定有关纳税人的经营额或税额。
第十九条 按费用或直接原材料耗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法核定营业额
一、按费用比例法核定营业额:
核定营业额=(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费用率;
二、按直接材料比例法核定营业额:
核定营业额=主要原材料÷主要材料成本率;
费用率是指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主要材料成本率是指主要材料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主管税务机关在行业典型调查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三、应纳营业税=核定营业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四、应纳所得税=核定营业额×应税所得率×所得税适用税率
五、饮食住宿业应税所得率随州市区暂定为8%至12%,各县、市暂定为8%至10%。娱乐业应税所得率随州市区暂定为15%至20%,各县、市暂定为15%。各地引用应税所得率下限以上的,应当进行典型调查和公示。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或税额。
第二十条 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以核定为主、票控为辅的原则征收税额,征收方式一经认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营业额或税额核定程序:
一、业户自报。业户将经营情况和收益额、直接成本、费用支出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行业评议。主管税务机关邀请业户代表对纳税人情况进行行业评议;
三、典型调查。税务机关典型调查可采用录像、不定时抽查、约谈记录,账面资料收集等方式进行。典型调查率原则上不低于5%;
四、核定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行业评议、典型调查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关方法进行税额核定,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批准。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核定税额公示后,通知纳税人按核定的税额缴纳。
第二十三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实际营业额或税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或税额25%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实际营业额或税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或税额25%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减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应纳税额。
第六章 电子定税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为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核定可应用电子定税软件评定税额,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确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档次、不同商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共性的、起决定性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为参数,测算出月平均单位营业额(即基准营业额),再以影响纳税人个性差异的有关因素为调整系数,经过计算机自动计算生成纳税定额。
第二十五条 电子定税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一、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分类调查可采用下列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4.其他方法核定。
二、分类测算。将典型调查采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计算出同一类别、同等规模纳税人基准营业额、应税所得率,据以确定本区域的系数设定在计算机程序内。
三、采集信息。税务管理员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
四、审核录入。对采集的信息录入电脑定税系统,自动生成定额数据。
五、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定额核定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示。
六、下达定额。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
第二十六条 系数是指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关键影响的要素。包括:营业(使用)面积、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所在地段、商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厨师人数等。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基准营业额的测定。 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同一地段、同等规模纳税人的每月最低固定费用(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按照当地毛利率推算其达到盈亏平衡点应实现的每月营业额,据以确定基准营业额。
第二十八条 定额核定的计算:
一、应纳税营业额=实际营业面积×基准营业额×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 ×调整系数3×……调整系数n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营业额×应税所得率。
三、应纳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第七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岗位或人员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各类数据分析,切实有效开展纳税评估。
第三十条 对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和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列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找出异常情况。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审比对,确定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
六、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第三十三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并在收取款项时,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印制、取得发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的或滥用职权使纳税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实际营业额或税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或税额25%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条件的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