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09]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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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